〔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簡姓密醫被女病患指控違法替她進行新北植牙診所手術,術後傷口多處發炎、化膿,受到上、下顎骨11顆植體周圍炎、骨髓炎等傷害,痛苦不堪,刑事部份,二審判簡男2年半,可上訴,陳女並訴請賠償,高等法院審理認為簡男未取得合法牙醫師資格,也不具植牙的專業技術和能力,認定他違法執行牙醫醫療業務和陳女所受傷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今判應賠償女病患66萬多元確定。

 

陳姓女病患主張,簡男無合法牙醫師資格,竟在北市北投區經營牙醫診所,利用即時通訊軟體LINE招攬生意,逕自評估她適宜進行植牙手術,並自2015926日起到2016216日為止,與他人替她陸續植入13顆植體,且為她施打麻藥、拆線、安裝臨時牙套、印模作臨時牙套、補骨粉及縫合等,擅自執行牙醫業務,以致她受有支出植牙費用30萬元的損害。

 

陳女進一步指出,植牙手術後竟然傷口多處發炎、化膿,導致她受有上、下顎骨11顆植體周圍炎、骨髓炎等傷害,因此痛苦不堪,請求法院判決簡男賠償她包括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在內共1481891元。

 

簡男辯稱有合法醫師資格,且未替陳女進行植牙手術,也不是診所負責人,刑事判決尚未確定,而且植牙費是由診所林姓負責人收受,而且陳女請求慰撫金100萬元的部份太高。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簡男雖非替陳女植入植體的人,但陳女進行植牙手術前,是以LINE和簡男聯繫,簡男即評估陳女適合進行新北植牙診所手術,並於她進行植牙手術的前、後,替她施打麻藥、拆線、安裝臨時牙套、印模作臨時牙套、補骨粉及縫合等醫療行為,並收取植牙費30萬元,已屬於執行醫療業務。

 

高院也指出,簡男雖自菲律賓的大學牙醫系畢業,但未取得我國牙醫師資格,卻違法對陳女進行植牙手術的醫療業務,已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而且簡男並無植牙的專業技術和能力,直接以陳女的X光片即評估她適合進行植牙手術,導致陳女遭受上、下顎骨11顆植體周圍炎、骨髓炎等傷害,足以認定簡男違法執行牙醫醫療業務和陳女所受傷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決簡男應賠償667231元確定。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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